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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准则在会计处理中的主要区别

来源:合肥瑶海仁和会计培训班    时间:2018/12/21 13:27:43

  新收入准则下,销售退回不适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追溯调整会计报表。对于约定了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预期因销售退回可能发生的退款不确认为收入,而视其是否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分别在“其他流动负债”或“预计负债”中列报。具体规定如下,以下是有合肥瑶海区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整理资料分享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旧收入准则下,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新收入准则下,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为负债,不作为收入确认;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由此可见,新收入准则下更强调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在发生销售时,财务人员就要依据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在确认收入时只能依据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还应重新对销售退回率进行估计。

  应收退货成本的会税差异

  关于约定退货条款时发生的退货成本,在税法上的原则是在实际发生时确认,具体规定如下:

  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只有真正发生销售退回时,才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项税。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应收退货成本在会计和税法中的确认存在差异。在税法上强调实际发生,已开具发票则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在会计上则应合理估计退货成本,对预计退回的部分不确认为收入,由此产生会税差异。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新旧准则在会计处理中的主要区别,如果您想系统的学习会计专业的知识请到合肥瑶海区会计培训班,预约0元试听课程,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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